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高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5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以及我省高等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22年5月19日
河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高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5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以及我省高等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高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等教育强省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的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补助我省的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和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部分)。
本办法所称高校,包括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高等职业学校仅分配学生资助类补助经费。
第三条 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科学设定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以在校学生人数为主要因素,对教学科研改革、预算管理改革绩效突出的高校予以倾斜;高校在确定预算项目时,应避免资金平均分配,集中财力支持优势特色学科和内涵式发展,推动争创一流。
2、兼顾平衡。在激励争先的同时,专项资金对办学资金特别困难、办学条件特别艰苦的高校给予倾斜,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
3、放管结合。扩大高校资金统筹权和经费使用权,专项资金主要以因素法分配后由高校统筹安排,支出内容在负面清单外由高校自主确定。
4、绩效为先。专项资金安排的预算项目,要围绕我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设定科学量化的绩效目标指标,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引导高校科学安排项目,提高资金效益,激发发展活力。
第五条 改进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生成机制,引导高校编制三年发展规划,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提升预算项目质量。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专项资金信息应按照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相关政策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批复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和基础数据,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审核汇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学校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预算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落实承诺的项目配套条件,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拨付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高校综合水平提升。主要用于提高本科生均拨款标准、改善基础办学条件、支持“双一流”建设、提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二)支持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主要用于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升高校科研创新能力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三)支持落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主要用于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等各项资助政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开展大学新生入学救助工作,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由高校在预算额度内根据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预算项目。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确需由教育部门直接明确到具体预算项目的,由教育部门科学确定分配原则和标准,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具体分配方式包括:
1、基础拨款。实行因素法,以各高校事业单位财政补助限额、在校生规模为主要分配因素,将学科专业结构、学历层次等作为调整因素,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合理确定每所高校基础拨款额度,资金由高校统筹用于人员经费、日常运转、事业发展等方面。
2、绩效拨款。实行因素法,依据高校分类考核评价结果和财务管理情况测算分配,树立清晰明确的政策绩效导向,引导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3、专项业务拨款。实行项目法,依据国家和省高等教育发展总体思路和阶段性重点任务,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4、支持落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实行因素法,省教育厅按照现行资助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以及资助人数进行分配,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高校部门预算,按受助学生人数据实发放。
第十二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高校要建立完善内部预算项目库,确定分年度实施项目入库并排序。结合年度预算额度,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自主遴选项目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教育部门要制定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支持标准,并结合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合理提出预算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和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部分)等,按照中央资金管理要求,与省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落实到项目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六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其中: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5号)安排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 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高校可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根据实际在负面清单外自主确定支出内容。
第十八条 高校要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管理和处置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高校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一条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高校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况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