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冀政发〔2016〕22号)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22年9月13日
河北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冀政发〔2016〕22号),规范我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绩效为先、放管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基于绩效评价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河北省“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将年度建设资金列入省级预算,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河北省“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调整等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要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据实编制项目预算,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项目资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三章 预算安排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河北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名单,将项目承担学校和学科纳入“双一流”建设序列,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学校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河北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名单,建立学科建设项目库,科学编制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论证分年度建设项目,明确绩效目标指标,经专家评审、学校审定后,按轻重缓急列入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应做到预算可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学校按照河北省“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以及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从学科建设项目库中遴选分年度建设项目,按预算审核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学校要根据项目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双一流”建设相关支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性绩效工资或各种津补贴、日常运转、发改部门立项的基本建设、支付罚款、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归还借款支出。除上述支出事项外,专项资金由高校根据资金用途以及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各类必要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积极采取措施,推进项目实施,加快执行进度;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监控管理,跟踪问效,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纠正,确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管理和处置,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项目承担学校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双一流”项目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双一流”建设学科和经费补助额度,建立择优扶强、动态调整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省财政厅按规定公开年度资金预算。省教育厅和项目承担学校按职责和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