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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3-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引导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按照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我省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我省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六条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可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组织和指导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根据中央资金预算下达情况及省科技厅资金分配建议及时批复下达资金预算。

(三)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四)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评估)和立项。

(三)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七)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编制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报送。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初审和推荐。

(二)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筹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根据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征集通知(指南)。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按申报要求开展初审和推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签订诚信承诺书;申报项目应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项目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价标准、评审重点等。根据项目不同类型,采取专家评审、同行评议、第三方评审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开展评审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七条 对拟立项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分配建议,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下达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立项情况,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方案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收到中央下达预算后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批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省科技厅及时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通知。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立项计划通知后15天内,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填报绩效目标表并提交诚信承诺书,项目任务书规定指标和绩效目标作为项目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以及承担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考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相关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2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11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