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础研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 7月21日
河北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础研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基础研究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稳定支持,优化管理。聚焦国家战略,围绕河北省科技发展规划,突出科学前沿探索,突出前沿技术发展,突出优势重点领域,进行稳定支持。优化科技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
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实行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资助对象。依据科研项目性质实施分类绩效考评。
明确责权,客观容错。明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强化科研诚信管理,建立项目容错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会同省科技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负责;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采取事前资助方式。专项资金用于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的咨询专家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可适当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60%。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程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立项、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省科技厅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其中拨付给省级预算单位的,还需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调增单位资金收支预算的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预算单位的,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项目承担单位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合规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增、调减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审批,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做好相关的预算调剂记录备查。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每个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监督和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经省科技厅批复后,所余项目经费按规定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规范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