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 2007年第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进行的咨询、鉴证和监督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装饰、修缮工程及对学校教育发展有重大影响、学校安排进行跟踪审计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工程项目准备阶段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跟踪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及时向审计部门通报,并提供有关本部门分管该工程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法,同时报送工程概算、招投标、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等有关资料;
(二)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项目资料,及时编制跟踪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力量,开展跟踪审计活动。
二、工程项目施工阶段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1.向审计部门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和必要的工作场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交底情况的有关资料;
2.工程发生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和施工条件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内容及由此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书面形式报送跟踪审计人员;
3.工程完工后及时整理零星工程、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等资料,以备核对;
4.对隐蔽工程进行封闭、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应提前通知跟踪审计人员,以便按时参加。
(二)审计部门
1.跟踪审计人员要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
2.跟踪审计人员须对涉及工程价款变化的各类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进行查验和复核;
3.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封闭时,跟踪审计人员必须参与验收,隐蔽工程的记录,要由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四方现场签认。对自行封闭的工程不予审计,不予结算。
4.施工过程中需由校方认价的设备、材料,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共同签认该类设备、材料价格,有样品的要封存样品。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
(二)参与设计方案的会审;
(三)审计设计概算。
二、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隐蔽工程的审计;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付款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工程建设和审计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 审计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跟踪审计工作,做好文字记录,保管好文件资料。跟踪审计结束后,按时出具书面跟踪审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招投标和有关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审计部门可委托具有教育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受托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受托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情况,协调跟踪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受托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主动,及时跟踪,严格把关。
第九条 对由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支付跟踪审计费用。跟踪审计费用按规定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